《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210-201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8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0-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抹灰工程;5.外墙防水工程;6.门窗工程;7.吊顶工程;8.轻质隔墙工程;9.饰面板工程;10.饰面砖工程;11.幕墙工程;12.涂饰工程;13.裱糊与软包工程;14.细部工程;1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外墙防水工程一章;新增了保温层薄抹灰工程一节;将原饰面板(砖)工程一章分成饰面板工程、饰面砖工程两章;将吊顶工程分成整体面层吊顶工程、板块面层吊顶工程和格栅吊顶工程;涂饰工程和裱糊与软包工程新增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删除了木门窗制作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相关条文;幕墙工程列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验收内容、检验方法、检查数量由各幕墙技术标准规定。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希凯世纪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熊伟 邸小坛 龚万森 孟小平 张元勃 张仁瑜 李爱新 袁欣平 剪爱森 吴俊书 辛建林 殷晓梅 赵振林 谢瑜昱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饶钢 吴兆军 朱希斌 张云龙 陶乐然 胡耀林 霍瑞琴 黄圻 刘宴山 秦珩 黄小坤
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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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发布以来,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在科技和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要求和审美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标准是在2001版标准的基础上修编的,同时,考虑了近十几年来建筑装饰装修领域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法。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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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所述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工程,但不包括古建筑和保护性建筑。既有建筑是指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
1.0.3 本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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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建筑地面工程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执行。
2 术语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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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建筑装饰装修过去还有几种习惯性叫法,如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建筑装潢等,比较混乱。“建筑装饰”和“建筑装潢”词意偏重于表面处理,“建筑装修”一词则不仅包含表面处理,还包含基层处理,龙骨设置等处理过程。本标准采用“建筑装饰装修”一词包含了“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和“建筑装潢”,而且在本标准作出定义后实际使用越来越广泛。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5 整体面层吊顶 integral layer ceiling
面层材料接缝不外露的吊顶。
2.0.6 板块面层吊顶 board surface ceiling
面层材料接缝外露的吊顶。
2.0.7 格栅吊顶 grille ceiling
由条状或点状等材料不连续安装的吊顶。
3.1设计
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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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施工和验收的基础,应严格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等。
3.1.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建筑装饰装修耐久性应满足使用要求。
3.1.3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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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舒适的居住和活动空间,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相当危险的做法。例如,随意拆改承重墙、楼板等主体和承重结构。为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危及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特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6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4.1一般规定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保温层薄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一般抹灰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粉刷石膏等抹灰;保温层薄抹灰包括保温层外面聚合物砂浆薄抹灰;装饰抹灰包括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和假面砖等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包括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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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标准将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两级,抹灰等级应由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和装饰美观的需要来确定,并在施工图中注明。根据国内装饰抹灰的实际情况,本标准保留了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项目,但水刷石浪费水资源,并对环境有污染,应尽量减少使用。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
2 聚合物砂浆的保水率。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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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经调研,实际操作中加强的方法各不相同,采用加钢丝网、玻璃纤维布的加强措施能有效控制收缩裂缝,两种方法中加钢丝网的加强效果较好。在房屋结构的布局发生改变时,装饰隔墙一般采用钢龙骨封硅钙板的工艺做法,此隔墙与原结构混凝土墙或二次结构墙的交接处裂缝通病较为突出,抹灰时通常的加强措施是加钢丝网,但此常规工艺无法确保抹灰层及基层不同收缩产生的张力,导致抹灰层裂缝的出现,甚至抹灰层上的面饰如面砖或石材的缝亦会因较大的应力发生开裂,此情况下应增大钢丝网搭接的宽度至少200mm以上。抹灰层的粘结性与基层工艺也息息相关,应增加对基层拉毛甩浆的隐蔽验收。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抹灰面积每30m2计为1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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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室外抹灰一般是上下层连续作业,两层之间是完整的装饰面,没有层与层之间的界限,如果按楼层划分检验批,不便于检查。另一方面各建筑物的体量和层高不一致,即使是同一建筑其层高也不完全一致,按楼层划分检验批量的概念难确定。因此,规定室外按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并对基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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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实际过程中如门窗缝隙过大会造成堵塞不严或产生收缩裂缝,因此缝隙较大时应在砂浆中掺入少量麻刀嵌塞,使其塞缝严密。
4.1.8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不低于M20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9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0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沾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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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经调研现场发现,如墙面抹灰时根部有明显积水会造成烂根,必须保证其墙角根部无积水,早期养护时应及时将根部的积水扫除。
4.1.11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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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经调研发现,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顶棚基体抹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抹灰层脱落的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如北京市为解决混凝土顶棚基体表面抹灰层脱落的质量问题,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在混凝土顶棚基体表面抹灰,用腻子找平即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1一般规定
5 外墙防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外墙砂浆防水、涂膜防水和透气膜防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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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外墙渗漏水在南方多雨水地区比较严重,影响使用。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制定了外墙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内容。
5.1.2 外墙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外墙防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4 雨后或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7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5.1.3 外墙防水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防水砂浆的粘结强度和抗渗性能;
2 防水涂料的低温柔性和不透水性;
3 防水透气膜的不透水性。
5.1.4 外墙防水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外墙不同结构材料交接处的增强处理措施的节点;
2 防水层在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预埋件及收头等部位的节点;
3 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及附加层。
5.1.5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墙防水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检查不得小于10m2,节点构造应全数进行检查。
6.1一般规定
6 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和特种门安装,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金属门窗包括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和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特种门包括自动门、全玻门和旋转门等;门窗玻璃包括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防火和压花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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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本标准主要是针对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所以修订时取消了木门窗的加工制作环节的相关内容,使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门窗工程验收详细检验方法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 205进行。
6.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配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6.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门的甲醛释放量;
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
6.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和填嵌处理;
3 高层金属窗防雷连接节点。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和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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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本条规定了门窗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即进场门窗应按品种、类型、规格各自组成检验批,并规定了各种门窗组成检验批的不同数量。
本条所称门窗品种通常是指门窗的制作材料,如实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等;门窗类型是指门窗的功能或开启方式,如平开窗、立转窗、自动门,推拉门等;门窗规格指门窗的尺寸。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和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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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本条对各种检验批的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考虑到对高层建筑的外窗各项性能要求应更为严格,故每个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增加一倍。此外,由于特种门的重要性明显高于普通门,数量则较之普通门为少,为保证特种门的功能,规定每个检验批抽样检查的数量应比普通门加大。
6.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及相邻洞口的位置偏差进行检验。同一类型和规格外门窗洞口垂直、水平方向的位置应对齐,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方向的相邻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0mm;全楼高度小于30m的垂直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5mm,全楼高度不小于30m的垂直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0mm;
2 水平方向的相邻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0mm;全楼长度小于30m的水平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5mm,全楼长度不小于30m的水平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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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本条规定了安装门窗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查,除检查单个门窗洞口尺寸外,还对成排或成列的门窗洞口进行拉通线检查。若相邻的上下左右洞口中线偏差过大,会影响建筑的整体美观性。
6.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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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安装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我国标准历来规定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其原因主要是防止门窗框受挤压变形和表面保护层受损。木门窗安装也宜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如果采用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则应注意避免门窗框在施工中受损、受挤压变形或受到污染。
6.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6.1.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为组合窗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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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组合门窗拼樘料不仅起连接作用,而且是组合窗的重要受力部件,故对其材料应严格要求,其规格、尺寸、壁厚等应由设计给出,并应使组合窗能够承受该地区的瞬时风压值。
6.1.11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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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砌体中砖、砌块以及灰缝的强度较低,在砌体上用射钉安装门窗受冲击容易破碎,门窗安装固定不牢固,会脱落伤人毁物,出现安全问题。故规定在砌体上安装门窗时严禁采用射钉固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6.1.12 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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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没有安装防脱落装置的推拉门窗扇容易脱落,危及安全,为了保证推拉门窗安装后使用的安全性,特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6.1.13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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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特种门窗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主要有:《人行自动门用传感器》JG/T 310、《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JG 305、《卷帘门窗》JG/T 302、《彩钢整板卷门》JG/T 306、《平开玻璃门用五金件》JG/T 326、《防火门》GB 1295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6.1.14 门窗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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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 随着国家对施工及使用安全的重视,安全玻璃越来越多地用于门窗工程,特提出对安全玻璃的使用要求。为了兼顾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安全玻璃的使用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执行,本标准不再单独提出要求。
6.1.15 建筑外窗口的防水和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一般规定
7 吊顶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整体面层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和格栅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整体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水泥纤维板和木板等为整体面层的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玻璃板和复合板等为板块面层的吊顶;格栅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金属、木材、塑料和复合材料等为格栅面层的吊顶。
▼ 展开条文说明
7.1.1 本章适用于龙骨加面板的吊顶工程。原吊顶分类采用暗龙骨、明龙骨的分类方法,但吊顶面板与龙骨形式相比较对装饰效果的影响更大。为了便于指导工程质量验收,现按照面板形状及装饰效果的不同,采用新的分类方式,分为整体面层吊顶、板块面层吊顶、格栅吊顶。
7.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7.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埋件;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7 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
▼ 展开条文说明
7.1.4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吊顶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非常重要,本条所列各款均应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5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吊顶面积每30m2计为1间。
7.1.6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7.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7.1.8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和木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1.8 由于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热空气迅速向上蔓延,防火问题对吊顶工程是至关重要的,顶棚使用木质材料装饰装修时应慎重。吊顶工程采用木质材料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未经防火处理的木质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该标准的要求。
7.1.9 吊顶工程中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7.1.10 安装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7.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或采用型钢支架。
▼ 展开条文说明
7.1.11 吊顶反支撑,即吊顶系统中承受向上荷载的反向支撑装置。是为了解决因吊杆过长造成吊顶系统不稳定(向上变形及横向变形)而采取的构造措施。吊顶反支撑通常用刚性材料制作,或用斜向支撑加以固定。
7.1.12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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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 龙骨主要是固定面板,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箅子等可以固定在面板上,但如果把3kg以上的灯具、投影仪等重型设备和电扇、音箱等有震动荷载的设备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特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7.1.13 吊顶埋件与吊杆的连接、吊杆与龙骨的连接、龙骨与面板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7.1.14 吊杆上部为网架、钢屋架或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
▼ 展开条文说明
7.1.14 吊顶上部的网架或钢屋架不宜打孔装吊杆,以免影响结构安全,故设置钢结构转换层装吊杆;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吊杆会过长不稳定,需要设置钢结构转换层。吊杆与管道等设备相遇或吊顶造型复杂时,也可设置钢结构转换层。钢结构转换层应进行结构承载力计算。
7.1.15 大面积或狭长形吊顶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7.1.15 大面积或狭长形的整体面层吊顶、密拼缝处理的板块面层吊顶,吊顶面层材料因温、湿度变化易引起起拱、裂缝或破损现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缩缝或分格缝;当设计未明确且吊顶面积大于100m2或长度方向大于15m时,宜根据吊顶造型及尺寸合理设置分缝位置。遇到建筑变形缝处时,吊顶宜根据建筑变形量设计变形缝尺寸及构造。
8.1一般规定
8 轻质隔墙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板材隔墙包括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增强水泥板和混凝土轻质板等隔墙;骨架隔墙包括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玻璃隔墙包括玻璃板、玻璃砖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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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本章所规定轻质隔墙是指非承重轻质内隔墙。轻质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种类和隔墙的构造方法很多,本章将其归纳为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四种类型。加气混凝土砌块、空心砌块及各种小型砌块等砌体类轻质隔墙不在本章范围内。
板材隔墙是指不需设置隔墙龙骨,由隔墙板材自承重,将预制或现制的隔墙板材直接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的隔墙工程。目前这类轻质隔墙的应用范围很广,使用的隔墙板材通常分为复合板材、单一材料板材、空心板材等类型。常见的隔墙板材如金属夹芯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石膏夹芯板、石膏水泥板、石膏空心板、泰柏板(舒乐舍板)、增强水泥聚苯板(GRC板)、加气混凝土条板、水泥陶粒板等。随着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这类轻质隔墙板材的性能会不断提高,板材的品种也会不断变化。
骨架隔墙是指在隔墙龙骨两侧安装墙面板以形成墙体的轻质隔墙。这一类隔墙主要是由龙骨作为受力骨架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目前大量应用的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就是典型的骨架隔墙。龙骨骨架中根据隔声或保温设计要求可以设置填充材料,根据设备安装要求安装一些设备管线等。龙骨常见的有轻钢龙骨系列、其他金属龙骨以及木龙骨。墙面板常见的有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防火板、金属板、水泥纤维板以及塑料板等。
活动隔墙是指推拉式活动隔墙、可拆装的活动隔墙等。这一类隔墙大多使用成品板材及其金属框架、附件在现场组装而成,金属框架及饰面板一般不需再做饰面层。也有一些活动隔墙不需要金属框架,完全是使用半成品板材现场加工制作成活动隔墙。
8.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8.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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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轻质隔墙施工要求对所使用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进场复验。目的是避免对室内空气环境造成污染。
8.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和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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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是这一分项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规定了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其中设备管线安装的隐蔽工程验收属于设备专业施工配合的项目,要求在骨架隔墙封面板前,对骨架中设备管线的安装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封面板。
8.1.5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轻质隔墙面积每30m2计为1间。
8.1.6 板材隔墙和骨架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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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活动隔墙在大空间多功能厅室中经常使用,由于这类内隔墙是重复及动态使用,必须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灵活性。因此,每个检验批抽查的比例有所增加。
玻璃隔墙或玻璃砖砌筑隔墙在轻质隔墙中用量一般不是很大,但是有些玻璃隔墙的单块玻璃面积比较大,其安全性就很突出,因此,要对涉及安全性的部位和节点进行检查,而且每个检验批抽查的比例也有所提高。
8.1.7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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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轻质隔墙与顶棚或其他材料墙体的交接处容易出现裂缝,因此,要求轻质隔墙的这些部位采取防裂缝的措施。
8.1.8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9.1一般规定
9 饰面板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石板安装、陶瓷板安装、木板安装、金属板安装、塑料板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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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饰面板工程采用的石板有花岗石、大理石、板石和人造石材(实体面材);采用的瓷板有抛光板和磨边板两种,单块面积不大于1.2m2且不小于0.5m2;陶板主要包括陶板、异形陶板、陶土百叶;金属饰面板有钢板、铝板等品种;塑料板主要包括塑料贴面装饰板、覆塑装饰板、有机玻璃板材等。复合板包含在相应主导材料中。
9.1.2 饰面板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验报告;
4 满粘法施工的外墙石板和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9.1.3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板的放射性、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
2 水泥基粘结料的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板的吸水率;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陶瓷板的抗冻性。
9.1.4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龙骨安装;
3 连接节点;
4 防水、保温、防火节点;
5 外墙金属板防雷连接节点。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板面积每30m2计为1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9.1.7 饰面板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0.1一般规定
10 饰面砖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和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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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饰面砖主要包括陶瓷砖、釉面陶瓷砖、陶瓷锦砖、玻化砖、劈开砖等。外墙饰面砖粘贴比内墙饰面砖粘贴要求更高,将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单列为一节,有利于细化外墙饰面砖粘贴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10.1.2 饰面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外墙饰面砖施工前粘贴样板和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10.1.3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和瓷质饰面砖的放射性;
2 水泥基粘结材料与所用外墙饰面砖的拉伸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饰面砖的吸水率;
4 严寒及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饰面砖的抗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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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本条仅规定对人身健康和结构安全有密切关系的材料指标进行复验。天然石材中花岗石和瓷质饰面砖的放射性较高,故规定对室内用花岗石和瓷质饰面砖的放射性进行复验。
10.1.4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基层和基体;
2 防水层。
10.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砖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砖面积每30m2计为1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砖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10.1.7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前,应在待施工基层上做样板,并对样板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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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为了避免大面积粘贴外墙饰面砖后出现饰面砖粘结强度不达标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本条规定现场粘贴外墙饰面砖施工前,在每种类型的基层上各粘贴饰面砖制作样板件,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防患于未然,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判定在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有明确的规定。
10.1.8 饰面砖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1.1一般规定
11 幕墙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玻璃幕墙包括构件式玻璃幕墙、单元式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和点支承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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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由金属构件与各种板材组成的悬挂在主体结构上、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称为建筑幕墙。按建筑幕墙的面板可将其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等。按建筑幕墙的安装形式又可将其分为散装建筑幕墙、半单元建筑幕墙、单元建筑幕墙、小单元建筑幕墙等。
11.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热工性能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组件、紧固件及其他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抽查合格证明;国家批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检验报告;
5 后置埋件和槽式预埋件的现场拉拔力检验报告;
6 封闭式幕墙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及层间变形性能检验报告;
7 注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接地点之间的电阻检测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组件和面板的加工制作检验记录;
11 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2 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13 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11.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木纤维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弯强度;严寒、寒冷地区石材、瓷板、陶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冻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剥离粘结性试验;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4 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5 防火、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6 铝材、钢材主受力杆件的抗拉强度。
11.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锚栓及连接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4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
5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
6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7 幕墙防火、隔烟节点;
8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11.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1.1.6 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内容、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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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4项标准协调会会议纪要的函”(建标标便[2005]8号)的要求:“各类幕墙验收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原则放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具体每个项目的验收内容、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数量等放入各专业幕墙技术规范”,修订了本条。
11.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有防松动措施。
11.1.8 玻璃幕墙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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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所采用的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是保证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全性的关键材料。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有单、双组分之分,单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靠吸收空气中水分而固化,因此,单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固化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4d~21d,双组分固化时间较短,一般为7d~10d。硅酮结构密封胶在完全固化前,其粘结拉伸强度是很弱的,因此,玻璃幕墙构件在打注结构胶后,应在温度20℃、湿度50%以上的干净室内养护,待完全固化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幕墙工程使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选用具备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产品,在使用前必须对幕墙工程选用的铝合金型材、玻璃、双面胶带、硅酮耐候密封胶、塑料泡沫棒等与硅酮结构密封胶接触的材料做相容性试验和粘结剥离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打胶。
11.1.9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11.1.10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注胶应在洁净的专用注胶室进行,且养护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使用规定。
11.1.11 幕墙的防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1.1.12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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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 为了保证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可靠,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的数量、位置和方法进行埋设,埋设位置应正确。施工过程中如将预埋件的防腐层损坏,应按设计要求重新对其进行防腐处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1.1.13 幕墙的变形缝等部位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2.1一般规定
12 涂饰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水性涂料包括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溶剂型涂料包括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交联型氟树脂涂料等;美术涂饰包括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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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场所不同(如房间的墙面与安全通道的墙面)或由于造价不同(如普通宾馆与五星级宾馆),对涂饰工程的外观质量要求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本章在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和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一般规定”中分为“普通涂饰”和“高级涂饰”两个级别提出要求。
12.1.2 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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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涂饰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涂料,其检验报告各项性能应符合下列标准的技术指标,如果适用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还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
1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
2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 9756
3 《溶剂型外墙涂料》GB/T 9757
4 《复层建筑涂料》GB/T 9779
5 《饰面型防火涂料》GB 12441
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8 《外墙柔性腻子》GB/T 23455
9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醇酸木器涂料》GB/T 23995
10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金属板涂料》GB/T 23996
11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聚氨酯木器涂料》GB/T 23997
12 《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8
1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10
14 《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JG/T 24
15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JG/T 26
16 《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
17 《弹性建筑涂料》JG/T 172
18 《建筑内外墙用底漆》JG/T 210
19 《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
20 《水溶性内墙涂料》JC/T 423
21 《交联型氟树脂涂料》HG/T 3792
22 《室内用水性木器涂料》HG/T 3828
12.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墙面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涂饰面积每30m2计为1间。
12.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涂饰工程每100m2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 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12.1.5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既有建筑墙面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溶剂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在用乳液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找平层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找平层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的规定;
5 厨房、卫生间墙面的找平层应使用耐水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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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基层处理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涂饰工程的最终质量,故本章将基层处理作为涂饰工程的一个工序来看待。对基层进行处理的做法一般包括清理、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或界面剂、用腻子找平等。如果采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粉刷石膏等材料对基层进行找平,则不属于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工序,而应该按一般抹灰工程进行验收。
不同类型的涂料对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的要求不同,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参照国际一般做法规定为不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控制在10%以下时涂饰质量较好,同时,国内外建筑涂料产品标准对基层含水率的要求均在10%左右,故规定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大于10%。
12.1.6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为5℃~35℃。
12.1.7 涂饰工程施工时应对与涂层衔接的其他装修材料、邻近的设备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避免由涂料造成的沾污。
12.1.8 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13.1一般规定
13 裱糊与软包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和织物、皮革、人造革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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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软包工程包括不带内衬软包、带内衬软包,不带内衬软包也称为硬包。
13.1.2 裱糊与软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饰面材料的样板及确认文件;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饰面材料及封闭底漆、胶粘剂、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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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环保认识的逐步提高,对空气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装修材料释放的有害物质越来越重视,大多数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检测已成为型式检验的常规项目,检测技术也越来越完善。故要求对饰面材料及封闭底漆、胶粘剂、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进行检查。
13.1.3 软包工程应对木材的含水率及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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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规定了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复验内容,要求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释放量。对木材含水率进行复验主要是为了防止木材变形。
13.1.4 裱糊工程应对基层封闭底漆、腻子、封闭底胶及软包内衬材料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裱糊前,基层处理应达到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粉化的旧墙面应先除去粉化层,并在刮涂腻子前涂刷一层界面处理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石膏板基层,接缝及裂缝处应贴加强网布后再刮腻子;
5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空鼓、酥松、裂缝和泛碱;腻子的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3MPa;
6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标准第4.2.10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7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8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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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基层质量直接影响裱糊质量,如腻子有粉化、起皮,或基层含水率过高,将会导致壁纸、墙布起泡、空鼓;如不封闭基层,则基层泛碱会导致壁纸、墙布变色;基层颜色不一致,对遮盖性不好的壁纸墙布,会导致表面颜色的不一致;基层的表面平整度将会直接影响裱糊后的视觉效果,甚至会有放大缺陷的作用。故要求裱糊基层的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标准第4.2.10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13.1.5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裱糊或软包面积每30m2计为1间。
13.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间,不足5间时应全数检查;
2 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间,不足10间时应全数检查。
14.1一般规定
14 细部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固定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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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护栏、扶手、花饰等制作与安装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本章不限定材料的种类,以利于创新和提高装饰装修水平。
14.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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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验收时检查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有利于强化设计的重要性,为验收提供依据,避免口头协议造成扯皮。材料进场验收、复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记录是施工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14.1.3 细部工程应对花岗石的放射性和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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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过高会污染室内环境,进行复验有利于核查是否符合要求。
14.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1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4.1.6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和室内花饰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护栏、扶手和室外花饰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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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护栏和扶手安全性十分重要,故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要全数检查。
1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15.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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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 本标准附录A列出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12个子分部工程及其44个分项工程的名称,本标准第4章到第14章分别对前11个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每章第1节是对子分部工程的一般规定,第2节及以后各节是对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
本次修订对标准验收的范围和章节设置做了如下调整;
1 “门窗工程”删去了木门窗制作;
2 增加了“外墙防水工程”;
3 “细部工程”删去了“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15.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记录。
15.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标准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标准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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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 本标准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标准,因此只有一个合格标准。在把握这个合格标准的严格程度时,编制组综合考虑了安全的需要、装饰效果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和目前施工的整体水平。本标准将涉及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节能、环保等起决定作用的项目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考虑到目前我国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而某些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故允许有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5.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分项工程中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5.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标准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15.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表15.0.6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表

15.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标准第15.0.6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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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和子分部工程验收均应按该标准附录的格式记录。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直接按照该标准附录的格式记录即可,但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该标准附录的格式稍加修改,“分项工程名称”应改为“子分部工程名称”,“检验批数”应改为“分项工程数”。
本条明确规定: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因此,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将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进行汇总,不必再对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但应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和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及观感质量进行核查。
15.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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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 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一般要求外,还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会堂等建筑对声学、光学有很高的要求;大型控制室、计算机房等建筑在屏蔽、绝缘方面需特别处理;一些实验室和车间有超净、防霉、防辐射等要求。为满足这些特殊要求,设计人员往往采用一些特殊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工艺。此类工程验收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设计对特殊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15.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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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 许多案例说明,如长期在空气污染严重,通风状况不良的室内居住或工作,会导致许多健康问题,轻者出现头痛、嗜睡、疲惫无力等症状;重者会导致支气管炎、癌症等疾病,此类病症被国际医学界统称为“建筑综合征”。而劣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散发出的有害气体是导致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室内环境问题的管理,并正在将有关内容纳入技术法规。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规定要对氡、甲醛、氨、苯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控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15.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附录A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表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7 《建筑用塑料门》GB/T 28886
8 《建筑用塑料窗》GB/T 28887
9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10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
1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12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
1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14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
15 《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